南昌航空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南昌航空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昌航空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及其授权单位(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各类契约、合同、协议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签约、授权管理、分类负责、规范履约、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校的合同按重要性分为三类:
(一)一般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的合同、教职工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课题合同、教职工以科研经费自行支出的合同、教职工劳动合同。
(二)重要合同: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50万元的合同、不涉及经济利益的涉外合同、与地方政府、企业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及意向性框架性合同、其它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合同。
(三)重大合同: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合同、涉及经济利益的涉外合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和其它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洽商与起草
第五条 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维修工程应采用纸质订立书面合同。其它合作事项,3万元以上(含3万元)应采用纸质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 学校部门(单位)按职能归口代表学校负责合同的洽谈、起草和订立工作。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单位(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归口单位(部门)。
第七条 洽谈过程中,归口单位(部门)应当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合同所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以及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和复印留存。
第八条 必要时归口单位(部门)应牵头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论证合同的可行性,对合同条款把关。
第九条 通过招标程序订立合同之前,原则上应由法律顾问参与审核招标文件。
第十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应保证基本条款的完备、格式规范,一般包括: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或住址;
(二)合同标的、价款或酬金;
(三)技术规格、数量、质量;
(四)履行期限、方式和地点;
(五)违约责任;
(六)保密规定;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第十一条 合同中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条款,必要时应征求专业人员意见;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原则上应注明在学校所在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归口单位(部门)起草合同时应核实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洽谈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并对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三条 合同正式文本一般应由归口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制作,应优先使用国家、省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学校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并根据洽谈成果对合同内容予以完善,认真核对。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签订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核修改:
(一)涉及经济利益的一般合同、重要合同、重大合同,原则上需在签订前最少3个工作日提交党政办公室,由法律顾问审核修改。
(二)不涉及经济利益且没有法律风险的意向性框架性合同、教职工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课题合同、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自行支出的合同,原则上不必提交法律顾问审核修改。
(三)续签合同、使用法律顾问审核过的合同范本签订的合同,不必再提交法律顾问审核修改。
第十五条 涉及学校特别重大利益、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合同由法律顾问进行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后,提交学校相关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
第十六条 与多个单位(部门)相关的合同,应由相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审核会签。通过招标订立工程合同,应由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共同会签。合同内容涉及多个校领导分管的,应由相关校领导会签。
第十七条 原则上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校长)分级授权签订:
(一)一般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以本文件授权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或课题主持人签订;
(二)重要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以本文件授权,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
(三)涉及经济利益的非货物采购类重大合同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以本文件授权,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
(四)各类合同如因对等原则需要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订的,则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订。
(五)一般工作人员未经法定代表人(校长)直接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酌情刻制招标采购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科研采购合同专用章、人事合同专用章、工程与服务保障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分别由招标采购中心、科技处、人事处、后勤处、党政办负责管理和使用。通过招标订立的合同应盖招标采购专用章,其它合同根据工作归口选择使用相应的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部门、学院等其它印章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归口单位(部门)申请合同文本盖章时,应提交纸质《南昌航空大学合同审核会签表》。印章管理人应当检查:
(一)该合同审核会签表归口部门、法律顾问和学校领导审批意见是否符合规定;
(二)合同文本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章)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
(三)所用印章与合同中的落款名称是否一致;
(四)加盖骑缝章的合同页码是否连续齐全等事项。
若发现合同文本存在异常情况,应当拒绝盖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归档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法律风险、争议、纠纷等情况时,归口单位(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留存证据资料,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的,归口单位应当在诉讼、仲裁时效内,及时向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校党政办公室,依据《南昌航空大学法律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由印章管理单位(部门)负责编号和登记造册。补充协议不单独占用合同编号,应在原合同的编号后使用连接符和序号对补充协议进行编号。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时或合同正式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归口单位(部门)应当向印章管理单位(部门)提交正式合同的原件1份、《南昌航空大学合同审核会签表》,如法律顾问有修改意见,则还需提交修改的原始文本或出具的顾问意见,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部门)提交合同复印件。归口单位(部门)应当留存合同原件2份。
第二十四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由印章管理单位(部门)每年年底集中提交档案馆归档,其中科技合同可在结题后提交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对合同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学校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十六条 归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及其相关档案资料管理中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故意隐匿、截留或拒不归档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监督整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其他违反本管理办法,损害学校利益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其他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经招标采购的货物类合同由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航空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合同字〔2017〕61号)废止。
南昌航空大学合同审核会签表
归口单位(部门):
合同名称 | |||
甲方 | 乙方 | ||
合同金额 | 经办人电话 | ||
经办人 | 本人保证合同盖章签字版与法律顾问审核修改后的版本一致。 经办人: | ||
归口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 1.请 单位(部门)会签(此点视情况适用)。 2.是否同意 。 负责人: | ||
相关单位(部门)会签意见 | (此栏视情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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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 (此栏适用于法律顾问审核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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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校领导会签意见 | (此栏视情况适用) | ||
分管校领导 审批意见 | |||
校长意见 | (此栏适用于因对等原则需要与企业、政府所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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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是否符合无须法律顾问审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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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不涉及经济利益且没有风险的意向性框架性合同、教职工以学校名义签订的横向科研课题合同、教职工使用科研经费自行支出的合同,原则上不必提交法律顾问审核修改。续签合同、使用合同范本(模版)不必提交法律顾问审核修改。
2.重要合同、重大合同中,如因对等原则需要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订的,则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订。否则由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订。
3.校领导会签、单位(部门)会签视情况适用。